2018-04-30

說好的修例呢?— 兒童安全帶裝置修例,四年無進展


私家車的兒童乘客因沒有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包括兒童安全帶、兒童安全座椅、便提式嬰兒床,在發生交通意外時得不到足夠保護,導致重傷甚至死亡的新聞,時有發生。

上月在台灣,一對父母日前帶11個月大的女兒駕車外出,其間二人未有將女兒安放在安全座椅,反而由媽媽抱住她坐在司機旁的副駕位置。汽車撞上安全島,女嬰送院後發現脾臟被勒至輕微破裂出血 [註1]。

根據台灣的交通法規,

  • 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 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 4歲以下之幼童如因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 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註2 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那麼香港有沒有類似的法例呢?答案是「有,但非常寬鬆。」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註3],3歲以下的兒童坐在私家車前座時,必須使用認可的兒童安全帶裝置;至於坐在私家車後座的兒童,如座位已安裝兒童安全帶裝置,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任何人如不遵守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可處罰款2,000元 [註9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規例》並無規定私家車後座必須安裝兒童安全帶裝置,只是說如果後座有安裝便必須使用,對私家車兒童乘客的保障非常薄弱。消費者委員會自2010年開始,至少4次呼籲政府當局盡快修例。[註4 東方日報20100213 ]

翻查立法會文件,政府在2012至13年間曾經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過文件,參考了17個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歐洲委員會、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世界衞生組織的建議、諮詢了急症科醫學院、兒科醫學院的意見,拿出過相當具體的方案,建議強制規定兒童乘客在私家車前座和後座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而身高和年齡上限在7至10歲、1.35米至1.50米之間。[註5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運輸及房屋局官員還表示,計劃在2014進行意見調查及草擬法例,並在2014-2015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但至今仍未見政府提交條例草案,修例工作就如「賣魚佬洗澡」,「無曬聲氣」。[註6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香港近年每年有2至6宗11歲或以下的私家車兒童乘客在交通意外中重傷的個案,而輕傷個案數字則在138 - 199宗之間。[註7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2011年至2017年10月11歲或以下的私家車兒童乘客交通意外傷亡人數

年份
受傷程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1月至10*
死亡
0
0
2
0
0
0
0
重傷
4
2
5
6
4
3
4
輕傷
150
138
199
170
171
180
153

坐在冷氣房看數字,或者未必覺得有問題,但數字背後是一條又一條寶貴的生命。從2013年12月到 2018年4月4年多的時間,政府本來可以做到甚麼呢?一、仿傚內地和不少海外國家的做法,推出兒童安全裝置的認證制度,確保消費者懂得選購合格的產品。二、完成修例工作。這樣就可以提高兒童安全裝置在香港的普及程度,保障更多兒童的生命安全。

我會插手跟進這是 「保護市民主義」。

就着這個問題,我會在後天的立法會提出質詢,要求政府匯報過去四年半的工作成果,以及交代立法的時間表。[註8 立法會會議]

題外話,為何打完流感針仍然患流感?我的比喻是,戴了安全帶不能避免車禍,不過可以看看以下短片無戴和有戴安全帶的分別,有戴安全帶遇到車禍可能可以保命,疫苗的道理也是一樣。




參考資料

[註2] 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註3] 香港法例第374F章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註4] 兒童汽車座椅港法例落後,東方日報20100213
[註5]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 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
[註6] 立法會CB(1)920/13-14號文件,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註7] 交通事務委員會 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2017年12月《選擇》月刊第494期,第39頁
[註8] 立法會會議 (會議議程) 2018年5月2日
[註9]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2013年12月20日 CB(1)543/13-14(05)


沛然評論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作者:陳沛然,郭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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