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9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全面管治權」和豁免




條例草案旨就4類私營醫療機構 (即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 訂立的新規管制度,以取代《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 例 》 (第 165章 )和《診療所條例》 (第 343章)下 的現行規管架構;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註1:中文English]
  • 將來新條例下,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全都被納入射程範圍,即「全面管治權」,現在我為大家講解《草案》下誰可以申請豁免
    • 第 4 部 - 豁免小型執業診所 [註2:草案]
      • 何謂小型執業診所 (C1702頁)
      • 要求發出豁免書 (C1706頁)
      • 豁免書 (C1708頁)
      • 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的通知 (C1710頁)
      • 撤銷豁免 (C1712頁)
      • 撤銷豁免的理由 (C1714頁)
    • 第 8 部
      •  署長可批予豁免 (C1794頁)
***** 這裡的資料全是公開文件,法例仍在審議中,最後版本及文字可能會有不同。*****


第 4 部 
豁免小型執業診所 
41. 何謂小型執業診所 
(1) 某診所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小型執業診所—— 
  • (a) 某名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的個人,以獨資經營人 身分營辦該診所; 
  • (b) 除該人外,無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應 診;及 
  • (c) 該人具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 
(2) 某診所如符合以下說明,亦屬小型執業診所—— 
  • (a) 該診所由合夥營辦,該合夥有不多於 5 名合夥人, 而各合夥人均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 (b) 除該等合夥人外,無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 診所應診;及 
  • (c) 該等合夥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獨有權利,使用構 成該診所的處所。 
(3) 某診所如符合以下說明,亦屬小型執業診所—— 
  • (a) 該診所由公司營辦,該公司有不多於 5 名董事,而 各董事均屬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 (b) 除該等董事外,無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 所應診;及 
  • (c) 該公司或至少一名該等董事,具有獨有權利,使用 構成該診所的處所。 
(4) 就由某名個人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營辦的診所而言,如符 合以下情況,第 (1)(b) 款的條件即屬符合——
  • (a) 凡該人是註冊醫生——因該人不在該診所,而要由 另一名註冊醫生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的總日 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或 
  • (b) 凡該人是註冊牙醫——因該人不在該診所,而要由 另一名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的總日 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 
(5) 就由某合夥或公司營辦的診所而言,如符合以下情況, 第 (2)(b) 或 (3)(b) 款的條件即屬符合—— 
  • (a) 凡有關合夥人、有關董事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屬註 冊醫生,則就每名該等醫生 (該人 ) 而言——在符 合第 (6) 款的規定下,因該人不在該診所,而要由 另一名註冊醫生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的總日 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或
  • (b) 凡有關合夥人、有關董事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屬註 冊牙醫,則就每名該等牙醫 (該人 ) 而言——在符 合第 (6) 款的規定下,因該人不在該診所,而要由 另一名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的總日 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 
(6) 在任何公曆年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總計日數,不得超過 180 日︰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負起營辦該診所 的有關合夥人或董事的職責。 
(7) 在本條中,提述註冊醫生,即提述名列根據《醫生註冊 條例》( 第 161 章 ) 第 6(1) 條備存的普通科醫生名冊第 I 部的人。

其他章節

42. 要求發出豁免書
43. 豁免書
44. 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的通知
45. 撤銷豁免
46. 撤銷豁免的理由
請參閱[註2:草案]

參考資料

[註1]: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私營醫療機構 條例草案》中文English
[註2]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 中文English


沛然評論

Further readings prepared by Pierre:

Introduction/ 簡介
Documents

(Time) Application
(Person) Control, control and control/「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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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2018年3月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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